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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4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臻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拓邠
被告
丁尉群即川海大水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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