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93號
- 原告
- 馬國穎
- 被告
-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雲
- 訴訟代理人
- 王南傑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13日16時宣判,茲因尚應確認原告之請求及訴之聲明,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