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楊清雲
- 原告馬國穎
- 被告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93號 原 告 馬國穎 被 告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訴訟代理人 王南傑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 月13日16時宣判,茲因尚應確認原告之請求及訴之聲明,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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