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 原告
    馬國穎
  • 被告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93號 原 告 馬國穎 被 告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訴訟代理人 王南傑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 月13日16時宣判,茲因尚應確認原告之請求及訴之聲明,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朝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