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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馬國穎
被告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訴訟代理人
王南傑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13日16時宣判,茲因尚應確認原告之請求及訴之聲明,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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