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66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梁霜露
- 被告
- 許英志即英志理貨包裝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小字第66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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