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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6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被告
許英志即英志理貨包裝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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