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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英志即英志理貨包裝商行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6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被 告 許英志即英志理貨包裝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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