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 原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建文王修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669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被 告 邱建文 王修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羽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