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雄豪野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被告
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被告
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被告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被告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年息 起訖日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9250元 5%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