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王凱平
- 當事人雄豪野科技印刷有限公司、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50號原 告 雄豪野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被 告 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被 告 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被告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被告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蓉 附 表 編號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年息 起訖日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9250元 5%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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