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50號
- 原告
- 雄豪野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雄
- 被告
- 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香君
- 被告
- 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被告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被告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年息 起訖日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9250元 5%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