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2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江俊傑

聲請人
余宜靜
相對人
蔡承軒即胖師傅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所有人即「胖師傅餐飲店」提起本件訴訟,惟「胖師傅餐飲店」為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而獨資商號在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是本件應以「胖師傅餐飲店」負責人即蔡承軒為訴訟當事人;而蔡承軒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書記官 林昀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