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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趙義德

聲請人
黃祥安
相對人
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給付新臺幣3萬元,惟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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