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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趙義德

聲請人
黃祥安
相對人
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和美臻」之記載應更正為「和美鎮」,及「理由」欄第二行關於「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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