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 聲請人
- 黃祥安
- 相對人
- 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和美臻」之記載應更正為「和美鎮」,及「理由」欄第二行關於「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