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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江俊傑

聲請人
吳祺斌
相對人
葉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而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之戶籍及通訊地址均係設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5樓之1,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健保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可認被告之住所地應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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