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吳祺斌
- 相對人
- 葉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而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之戶籍及通訊地址均係設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5樓之1,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健保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可認被告之住所地應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