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82號
- 原告
- 邱咏嫻
- 被告
- 東央貢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明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8,500元匯入被告公司所開立之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而本件告公司之登記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法定代理人籍設臺北市中山區,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