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調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王凱俐
- 當事人邱咏嫻、東央貢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82號 原 告 邱咏嫻 被 告 東央貢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明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8,500元匯入被告 公司所開立之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而本件告公司之登記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法定代理人籍設臺北市中山區,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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