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敦驊衛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驊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梅恩佩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