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王凱平

上訴人
即原告
敦驊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驊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梅恩佩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建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