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建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王凱平
- 當事人陳光輝、莊秀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陳光輝 被 告 莊秀春 兼 訴訟代理人 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追加被告陳勝雄之配偶「Mandy」為被告,經查被告陳 勝雄之戶籍資料並無登記配偶,原告復未提出或聲請調查「Mandy」之進一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難認特定起訴對象, 此部分追加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原告主張承攬被告所有房屋室內裝修工程,並簽立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契約),業已完工,惟被告仍積欠工程款新臺幣8萬4974元未給付,爰依系爭工程契約請求被告 給付工程款。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被告與訴外人夏輝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夏輝公司)簽約,原告個人無契約權利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提出追加減單、工程承攬契約書、報價單均以夏輝公司為系爭工程契約締約主體(即契約乙方),原告僅為聯絡人,足見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係存在夏輝公司與被告之間,原告復經本院提醒應釐清締約主體為原告或夏輝公司,因自然人與公司法人為不同權利主體,原告仍未提出其有權以個人名義而非夏輝公司名義向被告請求系爭工程契約權利之依據,從而,原告逕以自身名義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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