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5號
- 原告
- 新寶㕑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再
- 訴訟代理人
- 王欣蘋
- 被告
- 加鈺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叔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ㄧ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