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9號
- 原告
- 郭忠圳即廣福冷氣工程行
- 被告
- 黃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5,0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5日9時30分,請求原告裝設冷氣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兩造成立買賣冷氣之契約,原告已先組裝冷氣機1臺,經原告交付並組裝完成,被告宣稱隔日銀行開門會轉帳付款,然迄未付款,迭經催討,未獲置理,尚積欠該冷氣之價金及安裝費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5,680元,原告僅請求其中8萬5,050元等事實,業據提出廣福冷氣工程行工程行估價單、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5,0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