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小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富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楨錩
- 相對人
- 蔡東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