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江俊傑
- 當事人萬工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維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萬工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君克 被 告 維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 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7日送達被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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