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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建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 原告
    王誠鈺即浣熊輕鋼架工程行
  • 被告
    峻佳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簡字第65號 原 告 王誠鈺即浣熊輕鋼架工程行 被 告 峻佳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峻佳室內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惟該合約書第27條第1款已約定:甲乙雙方(指兩造 )對本契約發生糾葛,....或雙方有不同爭議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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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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