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簡字第65號
- 原 告
- 王誠鈺即浣熊輕鋼架工程行
- 被 告
- 峻佳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峻佳室內
- 法定代理人
- 曹來旺
- 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惟該合約書第27條第1款已約定:甲乙雙方(指兩造)對本契約發生糾葛,....或雙方有不同爭議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