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25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郭泰寧
原告與被告富民企業社即董誌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
5萬2,663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4年1月22日,依113年1
2月30日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結果,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應補繳620
元(計算式:2,280-1,66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