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原告與被告富民企業社即董誌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

5萬2,663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4年1月22日,依113年1

2月30日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結果,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應補繳620

元(計算式:2,280-1,66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