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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28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誌洋

上訴人
即原告
大鶴製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鑫華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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