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2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鶴製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華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