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31號
- 原告
- 亞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豪
- 訴訟代理人
- 楊鎮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雍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呈律師
- 被告
- 台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曜光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24行關於「 ㈡系爭租約係於112年8月29日發生終止之效力」之記載,應更正為「 ㈡系爭租約係於112年11月29日發生終止之效力」、第五頁第22、23行關於「並於3個月後即112年8月29日發生終止之效力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於3個月後即112年11月29日發生終止之效力等語。」、第五頁第26行關於「⒊綜上,系爭租約係於112年8月29日始發生終止之效力」之記載,應更正為「⒊綜上,系爭租約係於112年11月29日始發生終止之效力」、第五頁第29行關於「(即63,000元×3.6=2,26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即63,000元×3.6=226,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