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333號
- 原告
- 職人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承軒
- 原告
- 胖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承軒
- 原告
- 職人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庭羽
- 被告
- 優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松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足稽,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