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3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陳龍華
被告
陳宇昇
被告
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鈺祥
訴訟代理人
吳錦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