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336號
- 原告
- 陳龍華
- 被告
- 陳宇昇
- 被告
- 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鈺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錦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