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664號
- 原告
- 袁秀雲
- 被告
- 詹麗華即連來旺彩券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具體求償金額,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4年8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然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