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郭鍵融
- 原告袁秀雲
- 被告詹麗華即連來旺彩券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664號原 告 袁秀雲 被 告 詹麗華即連來旺彩券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具體求償金額,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4年8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然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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