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70號
- 原告
-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樂伯
- 訴訟代理人
- 蕭福賓
- 被告
- 翁家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名
- 被告
- 瑞聖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昊緯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家鴻住所在地苗栗縣公館鄉、被告瑞聖通運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蘆洲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有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各1紙在卷可參,是被告2人之住所及主營業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龜山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114年4月30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140012114號函及所附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系統截圖1份在卷可證(同大隊初步分析研判表誤載為「新北市林口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上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