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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7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彭紹軒
被告
亞洲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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