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8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贊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6,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