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953號
- 原告
- 李阿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李健明、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