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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9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李阿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李健明、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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