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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138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楊姗妮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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