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2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陳怡親
- 當事人楊姗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138號 原 告 楊姗妮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84,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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