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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沈信宏
被告
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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