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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445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誌洋

上訴人
即被告
翊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請求

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萬1,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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