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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告
兩岸商務交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承德
被告
張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玖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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