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8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敏
被告
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簽訂之委託測試報價單2件,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惟該報價單有關注意事項3.、4.均已約定,雙方同意若有爭議,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