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10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聲請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相對人
張凱琦即時語企業社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訟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微風南京專櫃契約書,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而該契約書第21條已約定,因簽訂或履行本契約所生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