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雄
- 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相對人
-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淳
- 相對人
- 林家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禾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雖在新北市林口區,然因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基隆市信義區,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憑,且被告林家丞之住所地在基隆市七堵區,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