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41號
- 聲請人
- 翁慶峻
- 相對人
- 蔡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另本件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復查無兩造間就消費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