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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67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晏如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憲章
相對人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楊荏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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