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莊宥溱
- 代理人
- 丁遵富
- 相對人
- 陳偉民
陳姀妘(原名:陳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又被告陳偉民住所在桃園市大園區、被告陳姀妘住所在新北市淡水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2紙在卷可參,是被告2人之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且均不在本院轄區。至原告民事起訴狀雖以兩造共同設立之壬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壬瑞公司)址設新北市五股區,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以壬瑞公司既非被告,自無從以其營業所作為定管轄權之依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應由被告上開住所地法院之一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