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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0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筑鈞
訴訟代理人
朱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光新城B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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