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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張誌洋

  • 原告
    劉于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劉于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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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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