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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16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發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源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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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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