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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16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凱俐

抗告人
即原告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發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告
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源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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