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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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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榮隆
訴訟代理人
劉首良

原告與被告張志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9,693元(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

國113年6月6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萬元 1 利息 15萬元 112年2月21日 113年6月6日 (1+107/366) 5% 9,692.62元  小計       9,692.62元 合計        15萬9,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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