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家樂福廣告有限公司(即住商集賢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隆
- 訴訟代理人
- 劉首良
原告與被告張志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9,693元(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
國113年6月6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萬元 1 利息 15萬元 112年2月21日 113年6月6日 (1+107/366) 5% 9,692.62元 小計 9,692.62元 合計 15萬9,6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