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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49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梅
訴訟代理人
吳秉豪
訴訟代理人
張嘉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捷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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