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490號
- 原告
- 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小梅
- 訴訟代理人
- 吳秉豪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捷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