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531號
- 原告
- 清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龍
原告與被告林楷杰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4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補字第1531號
原告與被告林楷杰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4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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