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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王凱平

  • 原告
    袁秀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袁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麗華即連來旺彩券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表明具體求償金額,使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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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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