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葉靜芳
- 原告路玦莉、許永坪、夏慈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路玦莉 許永坪 夏慈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得亞、十鴻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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