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張誌洋
- 當事人羅中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羅中辰 訴訟代理人 鍾名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俊瑒即史威特企業社間給付保養費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萬6,940元(含本金76,5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40.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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