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54號
- 原告
- 羅中辰
- 訴訟代理人
- 鍾名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俊瑒即史威特企業社間給付保養費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萬6,940元(含本金76,5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40.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