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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立德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書淵
訴訟代理人
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定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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