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52號
- 原告
-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霖
- 訴訟代理人
- 余立安
原告與被告陳心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