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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59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富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富

原告與被告王俐蘋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

臺幣(下同)301,8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8萬元) 1 利息 28萬元 112年9月29日 114年4月20日 (1+204/365) 5% 2萬1,824.66元  小計       2萬1,824.66元 合計        30萬1,82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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