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96號
- 原告
- 聖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芳
- 訴訟代理人
- 呂坤峰
原告與被告泰準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2,30
5元(含本金431,183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22.26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